台灣金曲獎沿革(轉載-維基)
- 星期日, 十二月 31, 2006, 9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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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新聞局為提昇流行歌曲水準,於民國七十五年開辦「好歌大家唱」活動,該項活動共舉辦三屆,由於各界之支持及報紙、廣播、電視等傳播媒體廣泛報導,普獲社會熱烈迴響。其後,為擴大該活動之參與面,並提昇其地位,乃於七十七年底,開始籌劃設置「金曲獎」獎項,其間經多次邀請唱片業者、音樂界從業人員共同研商訂定「金曲獎獎勵要點」。七十九年一月六日,在各界殷切的期盼與鼓勵下,第一屆「金曲獎」終於順利舉辦。
前七屆「金曲獎」係為流行音樂所設立之獎勵活動,經行政院新聞局多次檢討與改進,為使金曲獎成為國內音樂獎項的唯一與最高榮譽,並避免人力財力之重複浪費,自第八屆(八十六年)起將「唱片金鼎獎」與「金曲獎」二種活動合併辦理,重新設計獎項,除保留原有流行音樂外,並涵括了古典音樂、民族樂曲、地方戲劇、民族曲藝、口語說講及兒童樂曲等,另亦首次接受世界華人作品及大陸地區作品之參賽,並將個人獎部份區分為「流行音樂類」及「非流行音樂類」 。
為使「金曲獎」發展成為國際性音樂活動,行政院新聞局修訂第九屆(八十七年)「金曲獎獎勵辦法」,取消參選者國籍或地區之限制,只要作品係於台灣地區首次發行者均可報名參選,並增設獎金,「出版獎」各獎項得獎者,頒發新台幣壹拾伍萬元,「個人獎」各獎項得獎者,頒發新台幣壹拾萬元,使該獎更具實質之獎勵意義。另外,「非流行音樂類」一詞因引起一般人誤解為不受歡迎的音樂類別,本局爰於九十年(第十二屆)起改為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」。
為尊重各族群的音樂創作,及為解決愈來愈多的心靈音樂、世界音樂報名金曲獎無適當獎項可供參選的情況,本局特地召開諮詢會議,決定自九十二年(第十四屆)起將原有的「最佳方言男、女演唱人獎」取消,增設「最佳台語男演唱人獎」、「最佳台語女演唱人獎」、「最佳客語演唱人獎」、「最佳原住民語演唱人獎」及「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」。
‧民國七十七年(1988年)底,開始籌劃設置「金曲獎」獎項,與唱片業者、音樂界從業人員訂定了「金曲獎獎勵要點」。
‧民國七十九年(1990年)1月6日,舉辦第一屆「金曲獎」。共設十一個獎項(最佳年度歌曲獎、最佳作詞人獎、最佳作曲人獎、最佳編曲人獎、最佳單曲歌唱錄影帶影片獎、最佳單曲歌唱錄影帶導演獎、最佳男演唱人獎、最佳女演唱人獎、最佳演唱組獎、新人獎、特別獎)
‧民國八十六年(1997年):將「唱片金鼎獎」與「金曲獎」合併辦理。
‧民國八十七年(1998年):行政院新聞局修訂「金曲獎獎勵辦法」,取消參選者國籍或地區之限制,只要作品於台灣地區首次發行者均可報名參選,並增設獎金,「出版獎」各獎項得獎者,頒發新台幣115萬元,「個人獎」各獎項得獎者,頒發新台幣110萬元。歌神張學友成爲這一新政策的第一位受益者,他成為了第一個獲得金曲獎最佳男歌手的非中華民國國籍音樂人。這是組委會給這位外籍歌手的得獎評價“ 巨蟹座的學友,真誠、直接、簡單、重情。學友的歌唱實力也已受到大家的肯定,無法用準確的文字形容學友聲音的魅力,聽他唱歌總是讓人不能不信服。而已擁有如此成就的學友,卻是謙虛的從未有”天王”的驕氣,永遠笑容滿面的他,不但是全球銷量最高的華人歌手,也是最具親和力的--張學友。”
‧民國九十年(2001年):「非流行音樂類」改稱為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」。
‧民國九十二年(2003年):把「最佳方言男、女演唱人獎」取消,增設「最佳台語男演唱人獎」、「最佳台語女演唱人獎」、「最佳客語演唱人獎」、「最佳原住民語演唱人獎」及「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」。
‧民國九十六年(2007年):新增設「評審團獎」,由各類組評審委員自各類參賽作品中具獨特性、但因不適用現有獎項故未入圍之優秀作品推選。為了鼓勵全民參與金曲獎,新聞局今年第一次設置以人氣為導向的「票選最受歡迎男女歌手獎」成為正式獎項,一人一票可以在電腦上投票,最後的男女前十名再進行決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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